時間:2018-05-25 00:00
為進一步規範湖南省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製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於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該《辦法》所稱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串通投標、掛靠、弄虛作假、出借資質等。
《辦法》明確了二十六種屬於串通投標的情形。《辦法》規定的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相互串通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辦法》明確,下列八種情形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招標文件實施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通過了資格預審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
(六)采用電子招投標的,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或者上傳投標文件;
(七)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八)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辦法》規定,以下六種情形可以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製;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根據《辦法》,以下十二種情形屬於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編製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中設有明顯的傾向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
(七)在開標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
(八)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投標人提供投標谘詢或同時為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提供谘詢;
(九)在評標過程中,為使特定投標人中標而對評標委員會進行明顯傾向性引導;
(十)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十一)與中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
(十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另外,《辦法》明確了屬於掛靠的四種情形: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中標人委托辦理投標事宜的人員與本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根據《辦法》,弄虛作假是指投標人在參與投標過程中使用或提供偽造、虛假的許可證件或業績等行為,屬於投標人弄虛作假的五種情形是:
(一)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曆、勞動
關係證明;
(四)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 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另外,《辦法》規定對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有關案件線索: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標的中標人賣標、參與串通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獲取“好處費”、“補償”等,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或者盜用其他單位名義投標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將建立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查處聯席會議製度、重大事項通報製度,協調處理查處中的有關問題。
《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
作者:柏林